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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管理工作的通知

 Sep 11, 2019 3:44:15 PM  3530人 来源: 教育部

教研厅[2016]2号

为推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促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相关规定和精神,现就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准确界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2016年11月30日前录取的研究生按原有规定执行;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研究生从培养方式上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

二、统一下达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

从2017年起,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类分别编制和下达全国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相关投入机制、奖助和收费等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执行。

三、统一组织实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录取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招生简章须明确学习方式、修业年限、收费标准等内容。考生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培养单位招生简章自主报考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

四、坚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同一质量标准

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社会需求自主确定不同学科、类别研究生教育形式,根据培养要求分别制定培养方案,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

五、做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工作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所在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调整现有的招生计划安排办法,规范招生宣传和正确引导,加强学籍管理,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强化培养过程管理及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质量。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9月14日

《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原有规定是什么?


问题:请问《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第一条:“2016年11月30日前录取的研究生按原有规定执行”中的原有规定是什么?

答复:现将《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条“2016年11月30日前录取的研究生按原有规定执行”中的“原有规定是什么”做如下答复:

1.关于双证研究生。2016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按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招生相关政策,按教育部每年印发的招生管理规定(已在教育部网站公开)等文件执行。

2.关于单证研究生。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从2000年起,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由各招生院校联合组织考试发展为全国联考,统一考试、统一录取;完成学业的学生有学位、无学历,俗称单证研究生。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关于201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4〕18号),通知指出,为统一管理各类研究生招生工作,从2016年起,不再组织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除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外,其他类别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将以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形式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和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管理。2016年,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明确从2017年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统一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

3.关于收费政策。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通知规定,研究生学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实行属地化管理。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所在地高等学校申请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的管理方式,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